隐私政策
多美医院(多美医疗美容医院,以下简称“本院”)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0条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迅速、顺畅地处理与之相关的投诉,特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1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)
本院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之外的用途;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,将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,采取必要措施。
- 提供诊疗及医疗服务 — 诊疗预约·挂号,诊断·治疗·处方,诊疗费收取·开具收据,诊疗记录管理,术后管理(恢复情况确认·补充修复说明)
- 咨询预约答复 — 通过网站咨询表单、通讯软件(WhatsApp · WeChat · LINE · KakaoTalk)及电话受理咨询并回复,预约确认通知
- 外国患者招揽业务 — 依据《关于支持医疗海外进出及吸引外国患者的法律》履行招揽医疗机构的业务,提供翻译·停留支持说明
- 履行法令规定的义务 — 依据《医疗法》编制·保存诊疗记录,依据相关法令进行申报·报告
第2条(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)
| 类别 | 收集项目 | 收集方式 |
|---|---|---|
| 预约咨询 | 姓名、联系方式(电话号码 · 通讯软件 ID · 电子邮箱)、意向项目、希望日期、咨询内容、使用语言 | 网站咨询表单、通讯软件、电话 |
| 诊疗 | 姓名、出生日期、性别、联系方式、住址、国籍·护照号码(外国患者)、诊疗记录(病史 · 治疗项目记录 · 治疗照片)、支付信息(银行卡授权信息等) | 到院挂号、诊疗过程 |
| 自动收集 | 访问 IP、Cookie、访问日期时间、服务使用记录 | 访问网站 |
※ 本网站不设会员注册。治疗前后对比照片仅在另行取得书面同意时拍摄·刊载,同意可随时撤回。
第3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)
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保存·使用期限内,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经其同意的保存·使用期限内,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。
| 类别 | 保存期限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咨询预约信息 | 咨询结束后1年(信息主体要求删除时,立即销毁) | 信息主体同意 |
| 诊疗记录 | 诊疗记录簿 10年 · 处方笺 2年 · 患者名册 5年 · 诊断书等副本 3年 · 检查所见记录 5年 · 护理记录簿 5年 | 《医疗法施行规则》第15条 |
| 支付·税务相关记录 | 5年 | 《国税基本法》等相关法令 |
| 网站访问记录 | 3个月 | 《通信秘密保护法》 |
第4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)
本院仅在第1条所述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除下列情形外,不向第三方提供。
- 已另行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形
- 法律有特别规定,或为遵守法令规定的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形
- 依据《医疗法》第21条,患者本人或具备法定要件者申请查阅·出具诊疗记录副本的情形
- 依据《关于支持医疗海外进出及吸引外国患者的法律》第11条,向保健福祉部(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)报告外国患者招揽业绩的情形(仅限国籍 · 年龄段 · 诊疗内容等统计项目,不含姓名等识别信息)
第5条(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及境外转移)
本院为顺利开展业务,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;签订委托合同时,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26条明确受托方的管理·监督事项,并监督其安全处理。受托方发生变更时,将通过本方针予以公开。
| 受托业务 | 受托方 |
|---|---|
| 网站托管 · 咨询表单传输 | 提供网站托管及表单传输服务的运营方 |
| 银行卡付款授权 · 签购单处理 | 信用卡公司及支付代理(VAN · PG)运营方 |
通过 WhatsApp(Meta Platforms)· WeChat(Tencent)· LINE(LY Corporation)· KakaoTalk 频道(Kakao)等通讯软件咨询时,对话内容可能存储于相应服务运营方的服务器(海外运营方为境外服务器),并同时适用各运营方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本院仅将通过通讯软件收集的信息用于咨询·预约答复。
第6条(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·义务及行使方法)
- 信息主体可随时对本院行使个人信息的查阅 · 更正·删除 · 要求停止处理等权利。
- 权利的行使可通过书面 · 电话 · 电子邮件进行,本院将立即采取措施。诊疗记录的查阅·副本出具,按《医疗法》第21条规定的程序与文件办理。
- 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行使权利时,须提交依照《个人信息处理方法告示》附件第11号格式出具的委托书。
- 对于查阅及要求停止处理,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35条第4款、第37条第2款,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;其他法令中明确规定为收集对象的个人信息(诊疗记录等),不得要求删除。
第7条(个人信息的销毁)
-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、处理目的达成等,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,本院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。
- 依据法令须继续保存的,本院将把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或保管场所保存。
-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以无法恢复的技术方式删除,纸质文件则通过粉碎或焚烧销毁。
第8条(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)
- 管理措施 — 制定·实施内部管理计划,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定期开展培训
- 技术措施 — 诊疗信息系统访问权限管理,密码·固有识别信息加密,安装并更新安全程序,保存访问记录
- 物理措施 — 管控诊疗记录保管场所及机房的出入,使用锁具
第9条(Cookie 等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·运行及拒绝)
本网站没有登录功能,不使用可识别个人身份的 Cookie。本网站可能使用分析工具以统计访问情况;加载地图·网络字体等外部服务时,访问信息(IP 等)可能被传送至相应运营方。用户可在浏览器设置中拒绝存储 Cookie,即便如此,网站的使用也不受任何限制。
第10条(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)
本院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,并为处理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处理提出的投诉及提供损害救济等,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| 类别 | 内容 |
|---|---|
|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| 代表院长 朴德圭 |
| 联系方式 | 电话 +82 2 761 1188(韩国国内 02-761-1188)· 邮箱 drdamiclinic@gmail.com |
| 地址 | 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大方路375号(汝矣岛洞 44-37)Irex Tower 9层、15层、15层 |
信息主体在使用本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、投诉处理、损害救济等事项,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,本院将立即答复·处理。
第11条(权益侵害救济方法)
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,可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。
-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(韩国互联网振兴院) — (无需区号)118 · privacy.kisa.or.kr
-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— (无需区号)1833-6972 · www.kopico.go.kr
- 大检察厅网络侦查科 — (无需区号)1301 · www.spo.go.kr
- 警察厅网络侦查局 — (无需区号)182 · ecrm.cyber.go.kr
第12条(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)
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10月2日起适用。因法令·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增加·删除·修改内容时,将自施行前7日起通过网站公告(或本页面)告知。
